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邢浩天(男,650103198507240639)、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6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8345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83451-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24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邢浩天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37000.00元(柒拾叁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50年6月2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90200.62元(陆拾玖万零贰佰元陆角贰分)、利息2473.22元(贰仟肆佰柒拾叁元贰角贰分),本息合计692673.84元(陆拾玖万贰仟陆佰柒拾叁元捌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何月花(女,650104197311260023)、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9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284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12849-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何月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5000.00万元(陆拾壹万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2年,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42年9月30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56586.06元(伍拾伍万陆仟伍佰捌拾陆元零陆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556586.06元(伍拾伍万陆仟伍佰捌拾陆元零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张友忠(男,652325197202110434)、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3254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70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友忠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100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52个月,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41年10月21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59272.46元(肆拾伍万玖仟贰佰柒拾贰元肆角陆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459272.46元(肆拾伍万玖仟贰佰柒拾贰元肆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闫佳欣(女,41232619950519092X)、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11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724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27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闫佳欣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40000.00元(柒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2050年11月26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701319.99元(柒拾万零壹仟叁佰壹拾玖元玖角玖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701319.99元(柒拾万零壹仟叁佰壹拾玖元玖角玖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福标(男,130229197801261417)、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月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0150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2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福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8000.00元(肆拾肆万捌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7年,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48年1月13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21628.97元(肆拾贰万壹仟陆佰贰拾捌元玖角柒分)、利息1475.7元(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柒角),本息合计423104.67元(肆拾贰万叁仟壹佰零肆元陆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刘立君(女,130925198712176621)、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307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刘立君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0000.00元(陆拾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51年1月12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07891.48元(陆拾万零柒仟捌佰玖拾壹元肆角捌分)、利息0元,本息合计607891.48元(陆拾万零柒仟捌佰玖拾壹元肆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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