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借好还 再借不难 宋朝规范借贷法律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3
A+ | a借贷关系在我国古已有之,最早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后期。作为重要的经济门类之一,借贷业的发展贯穿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
宋代是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商品经济飞速发展,各类官营民营借贷的发展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买卖、借贷、租赁、典质、寄托等所生之债非常多,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所生之债亦不少见。因此,宋代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也很规范。
一方面,为防止因高利借贷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宋刑统》引“杂令”中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引“户部格敕”:“天下私举质,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宋代民间借贷,“或始约缗钱而偿谷粟,始约粮稻而偿布缕”的情况相当流行,折算中,债主大获其利,宋代初期对此加以禁止。《宋刑统》中引“杂令”规定:“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
南宋时,“富室乘民之急,使之偿钱,而又重取其利”的现象更为普遍。因此,法律不仅严禁借贷中的复利,而且规定了对收取复利行为的处罚。《宋刑统》引“杂令”中规定:“若违法积利,契外制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收。”敕文规定,今后有举放,“不得虚立倍契”,凡“抑令翻契,回利为本”者,“一任取钱人经府县陈论,追勘得实,其放钱人决脊杖二十,枷项令众一月”。然而,以息为本的情况并不能禁绝,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只好再次颁布诏书:“以利为本,伪立借贷文约者,从不应为重科罪。”
另一方面,为确保债务的清偿,宋代法律对债务规定了特别保证责任。《宋刑统》引“杂令”规定:凡公私财物出举,“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其后又出现了“三人相保”,“连保同借”的多人担保形式。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的“赊卖之法”中规定:凡行货赊卖与人,“召有家活物力人户三五人以上递相委保,写立期限文字交还。如违限别无抵当,只委保人同共填还……若是内有连保人别无家话,虚作有物力,与店户、牙人等通同蒙昧客旅,证赚保买物色,不还价钱,并乞严行决配。”
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规定:凡拖欠官钱,以“元通抵当家业陪填,如不足,即于连保铺户下均摊”。宋神宗熙宁时的《青苗法》《市易法》中,都有“连保同借”的规定。南宋时,对债的担保规定得更明确详细。《庆元条法事类》引“关市令”:“诸负债违契不偿,官为理索。逃亡,保人代偿。”可见宋代担保立法有两点突出变化,一是“保人代偿”是主要的担保形式,凡因债务人逃亡或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债负时,均由保人均赔;二是强调了担保人的物质力量的重要性,即没有一定财产的人,没有充当担保人的资格,以此保证“保人代偿”的实现。由此使宋代的担保成为一种“支付保证制”。
此外,宋代对债务的清偿,强调官为理索,严禁债权人私自强牵债务人财物和以身代当。《宋刑统》中规定:凡“违法积利,契外制夺,及非出息之债者,官为理”。凡“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则以刑罚相加。凡不经官而私自强牵财物及身代当者,要追究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宋仁宗天圣九年(1028年)诏:借贷钱物“拖欠不还本钱,官中催理利息任自私断”。南宋时规定得更明确,《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官为理索……其收质者过期不赎,听从私约。”
这些规定既表现了官府对私债干预的加强,也突出了债负强制清偿给付,是宋代官员催逼民间私债的法律依据,突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本质。但亦有“欠人纳尽家资,已经官释放,后别置到财产者,不在陈告之限”的规定,对“已无可责偿”的欠负,官司免予监理。
与如今的债务清偿责任不同的是,宋法严禁以相对固定的资产准折债负,但债主私取债务人田产、桑土牛畜者时有发生。《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以有利债负折当耕牛者,杖一百,牛还主”“典卖田地以有利债负准折价钱者,业还主,钱不追”,限制了债权人迫使债务人以物业准折债负,官府对因债负而“准折产业以还”者,都以违法论处。同时,宋代不施行“役身折酬”之法,因宋初岭南民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皆纳其妻女以为质”的情况普遍,宋太宗至道二年(996年)诏:“贫人负富人息钱无以偿,没入男女为奴婢者,限诏到并令检勘,还其父母。敢有隐匿者,治罪。” 据《上海法治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