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7
A+ | a抚养费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乌鲁木齐市李某咨询:2018年,我与刘某离婚,法院判决5岁的女儿由我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可刘某一直未支付。今年2月,我向法院申请执行抚养费,刘某认为离婚判决在2018年已生效,今年申请执行已经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请问,刘某的理由成立吗?
晓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抚养费系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权,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亦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乌鲁木齐市彭某咨询:今年7月,我通过顺风车APP发布出行信息,拉载了两名乘客,行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两名乘客轻微伤。事后,我垫付了乘客医疗费及车辆维修费共计5万余元。近日,我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该车辆以家庭自用车名义投保,却通过打车软件承接网约车订单并收取费用,车辆使用性质改为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请问,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晓法:这要从车辆使用性质是否改变来综合考虑:一、接单频率。顺风车多数用于通勤路上为同路人员提供合乘服务,在接单次数特别多的情况下,可以从车主的接单频率、接单时间段判断。二、车辆行驶路线。一般私家车车主的车辆行驶路线都相对固定,接单路线应为车主本人日常需要途经的路线,而非为了接单而改变行驶路线。三、收费情况。车主在接单后向乘客收取的费用,应在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理范围内,而不应以其他理由营利。
综上,若你在不改变用车途经路线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合乘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不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若你以提供顺风车服务为名进行营利,应认定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对车主从事顺风车业务的性质判断,将决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否可以依法依约予以免除。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 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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