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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5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努尔曼姑丽·阿布都卡迪尔:
借款人、抵押人努尔曼姑丽·阿布都卡迪尔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4710297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4年1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8期,截止至2024年8月2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02716.33元、利息8821.93元,合计311538.2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2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苏永强:
借款人、抵押人苏永强、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8510077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03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1年7月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3年10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10期,截止至2024年8月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676383.32元、利息26153.37 元、罚息295.52元、复息699.35元,合计703531.5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王晓兰:
借款人、抵押人王晓兰、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金禹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709227099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74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4年2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6期,截止至2024年8月2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07998.87元、利息5427.86元、罚息49.7元、复息92.4元,合计213568.83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毛强:
借款人、抵押人毛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710200818)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9360478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0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3年9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11期,截止至2024年8月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547635.72元、利息23485.27元,合计571120.99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6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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