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测试竟成应聘被淘汰理由 毕业生求职被贴标签调查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1
A+ | a“多家招聘单位的面试官对我说想招男生。”“没想到开在北京的公司歧视北京人,我不理解为什么我的户籍是我求职中的阻碍。”“完全没想到找工作会因为性格测试被刷掉。”……
记者近日采访多名高校毕业生发现,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性格歧视、第一学历歧视等横亘在他们的就业之路上。而教育部前不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等。就业促进法也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
拒录理由五花八门 就业歧视普遍存在
走过秋招和春招,今年7月从北京某知名高校硕士毕业的李丹在经历多家企业面试后,终于入职一家律师事务所。回想自己在求职过程中面临的各种歧视,李丹至今记忆犹新。
去年秋天,学校举办秋季校园招聘会,李丹看到一家上市公司有适合的岗位,上前询问并递上简历。公司HR(人力资源管理)收下简历后对她上下打量了一番,说:“这个岗位,我们公司其实想招一名男生。”
另有一次相似经历发生在今年3月,她前往四川一家科技企业面试。HR相继问她“你是不是独生子女”“你的婚恋状况如何”等问题后,突然盯着她简历上的出生年月问:“等等,你19岁才参加高考吗?”
“连高考年龄都要考虑在内吗?”她很不解,又赶忙解释,自己出生于年底,6岁当年9月无法上学,只能次年9月上学,所以参加高考时年龄为18岁半,并不是复读生。结果,她没有通过此次面试。
李元今年毕业于北京某大学电子商务专业,她没想到自己会因“北京人”的标签而错失工作机会。去年10月,她向北京某电商公司运营管理岗位投递简历。初试时,公司HR认为她适合这个岗位,通知她进入复试环节。复试时,面试官看到她是北京人后,表示不爱招用出生在北京的女生,认为她们娇气、不愿意加班。复试匆匆结束,李元被这家公司拒绝了,她很生气,没想到户籍竟成了求职中的阻碍。
今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开通报10起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公司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案。根据通报,2023年底,上海银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特别备注“××地已满”“××地免”等字样,对特定户籍的劳动者就业进行限制,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被罚款5000元。
重庆姑娘李敏的本科就读于老家一所普通院校,大学期间她学习非常刻苦,考入北京某985院校读研究生。然而,去年9月参加秋招的经历让她十分无奈。李敏向一些心仪的企业投递简历,但大多杳无音信。她发现,这些企业将求职者的第一学历分为三档:985院校、211院校、普通本科院校,她属于第三档。曾有HR面试时直接问她:“你本科毕业的大学,我怎么没有听说过?”简单寒暄了几句后,对方将简历递回到她手中,面试就此结束。而与她一起去面试、本科毕业于一所985院校的同学,得到HR青睐并被录用。
26岁的北京姑娘林琳则是在求职时被性格测试挡在门外。她近日向一家互联网上市公司的资金管理岗位投递了简历。公司招聘专员在通知她面试时进行性格测试,她表示自己是“守卫者”性格,结果对方说公司不想招聘“守卫者”性格的人。
阻碍人才流动发展 固化阶层引发矛盾
根据教育部数据,2025届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达1222万人,同比增加43万人。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教育部于今年11月印发《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落实校园招聘“三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积极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就业歧视损害个体权益和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阻碍人才的发展与流动,加剧教育不平等的问题;长期就业歧视会固化社会阶层,加剧社会不平等,进而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通过设置门槛将求职者标签化来简化招聘流程,会加剧高校间等级分化,最终加深教育不平等,不利于人才的多样化培养。
“就业歧视还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姚金菊说,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姚金菊分析,形成就业歧视的主要原因在于供求关系不平衡。受地域以及求职者就业观念影响,大量毕业生涌入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市场,造成求职者的过度饱和,供需严重失衡,用人单位掌握了更大的话语权。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杨雅云认为,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就业歧视,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但这些法律规定的严格执行仍需更有效的制度供给。
“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供落实的具体规则;缺乏对于法律责任及惩罚措施的明确规定,现有规定惩处力度不足。”姚金菊说,对于劳动者而言,维权成本过高,他们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救济。这导致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难以有效预防。
完善立法强化监察 健全人才评价体系
姚金菊呼吁,解决给高校毕业生贴标签、就业歧视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要加强立法,扩大反就业歧视的范围,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责任归属,并确立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与救济途径。同时,要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将就业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姚金菊建议,对于毕业生来说,应当强化有关就业歧视的法律意识。同时,简化劳动者维权程序,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也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增加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行为的违法成本。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当树立针对就业者的综合评价标准,如学业成绩、道德品德、专业技能、社会实践等综合评价体系。
在杨雅云看来,鉴于现实中这类歧视现象的普遍性和系统性,应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增加基于学校或学历歧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目前用人单位发布有关学校、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招聘信息的违法成本很低,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有必要加大对这类直接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
杨雅云呼吁,在法律执行层面,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就业歧视的监察力度,对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约谈,依法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行政处罚。就保障平等就业权的实施机制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将“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相比歧视受害者个体以私力救济方式维权,公权力的干预介入有助于更有效、更全面地解决当前的就业歧视问题,不妨考虑在制度层面将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拓展至基于户籍、学历等其他理由的就业歧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等可以联合推出一批典型案例,着重阐释列举什么情形属于就业歧视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指引求职者保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利。
“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领域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让人才回归人力资源市场,高等教育作为直接参与人力资源市场的桥梁,应做好教育培养和就业去向之间的衔接。”王天玉说。 据11月20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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