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0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宋毅(男,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06258818)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宋毅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11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692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25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宋毅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柒万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0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34107.27元、利息人民币2219.3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36326.6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章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2138119920505813X)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章辉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403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2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章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零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0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892166.54元、利息人民币3122.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95289.1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建武(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08043032)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刘建武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4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6287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48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建武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壹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48个月,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8724.86元、利息人民币1496.0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80220.8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勒玛古丽·巴合别克(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219800927164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阿勒玛古丽·巴合别克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5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3977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4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勒玛古丽·巴合别克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24个月,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9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2155.42元、利息人民币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82155.4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徐振方(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70407391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徐振方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6192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55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徐振方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柒万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0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7529.65元、利息人民币1566.3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909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周奇(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30523301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周奇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2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1008040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4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周奇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20431.56元、利息人民币1681.7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2113.2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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