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0

A+  |  a

  (上接6版)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刘梅(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508121426),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广汇泰秀小区3-3-6-1号

  债务人、抵押人刘梅(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508121426)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1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997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31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61014.02元、利息9396.00元、罚息48.19元,合计170458.21元(大写:壹拾柒万零肆佰伍拾捌元贰角壹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出典方、抵押人:古丽齐曼·阿卜力米提

  你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451号。

  因你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4年11月13日仍欠本金300000元、综合费用6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300000元×2%÷30天×3天=6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2024年11月13日止)。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费率支付自2024年11月14日起至本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期间产生的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