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替妻子提出辞职,能否确认为主动辞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0
A+ | a近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2012年8月,李娟(化名)入职湘乡市某公司。2017年11月10日,李娟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12月31日,李娟的丈夫听说妻子在公司受了委屈,到该公司讨“说法”,与公司管理人员赵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李娟的丈夫对李娟说:“咱们辞职算了!”
李娟对辞职模棱两可,赵某就对李娟的同事王某说:“你用OA账号(在线办公自动化系统账号)给李娟走个离职流程。”王某和李娟同为该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两人共用一个OA账号,王某用OA账号帮李娟填写了离职申请,李娟在OA系统中点击提交。
今年1月8日,该公司向李娟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此时,已经冷静下来的李娟认为辞职并非自身意愿,而是公司的要求,拒绝交接工作。但公司表示,其辞职手续已经按照公司流程全部办理完毕。
无奈之下,李娟以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公司违法辞退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裁决某公司支付李娟经济补偿金41170元。
某公司则认为李娟属于主动辞职,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湘乡市法院审理查明,李娟的丈夫虽然提出让李娟辞职,赵某也提出让李娟走离职流程,但并无证据证实李娟主动要求离职。法院认为,即使李娟的丈夫提出让李娟离职,但是李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丈夫不能代表李娟进行意思表示。李娟在收到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后,拒绝进行工作交接,否认自身主动辞职行为,已经证实其离职申请并非其本人主动行为及真实意愿。对于李娟点击OA系统提交离职申请的行为,实际上是李娟对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同意与确认。据此,法院根据李娟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李娟经济补偿金41170元。 据11月1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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