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被引导至假4S店 法院:赔偿3倍维修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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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的鲁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联系保险公司要求在4S店维修车辆,后发现4S店是假冒的。鲁先生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汽修店退一赔三。

  2023年8月27日,鲁先生驾驶大众新能源汽车与他人车辆碰撞,经认定鲁先生无责。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不久,一位自称上汽大众4S店的维修人员驾车前来,表示他接到保险公司通知来修车。

  由该工作人员引导到店后,鲁先生发现维修场地的门头、单据、工作人员着装都有上汽大众标志。维修结束提车时,修理师傅保证配件是原厂的。但鲁先生提车后发现,维修后的转向辅助灯有问题,维修人员重新换灯后,远光灯不亮;再次更换后仍未调整好。其间,鲁先生查询发现,这家汽修店并非上汽大众4S店。

  多次沟通后,汽修店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2万元。鲁先生认为,该汽修店打着上汽大众的旗号对外经营欺骗消费者,应当退一赔三,遂诉至法院。

  该汽修店负责人辩称,鲁先生的事故就发生在汽修店附近,店员路过上前询问是否需要维修,从未告知鲁先生为上汽大众4S店,也未承诺使用原厂配件。该店于2010年至2020年间是上汽大众经销商,合约结束后拆除了大众4S店的装修规格。店内虽然保留了上汽大众的日常宣传物料,但目的是为节约成本,而非欺骗消费者。为息事宁人,汽修店也已将付款原路退回到保险公司。

  法院查明,事故当天,双方签订《维修和返利协议》,同意按定损金额的10%返修基金给鲁先生。保险公司确定定损金额13540元,后鲁先生收到该汽修店转账1350元。维修结束后,汽修店向鲁先生出具《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亦有“上汽大众”字样和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汽修店的上汽大众标志虽为以前旧物,汽修店在继续从事汽车修理业务的情况下亦有拆除义务,其全方位保留上汽大众的痕迹,应认定为有欺诈的故意。鉴于双方维修合同的实际金额为12190元,故应以此计而非13540元。至于退回修理费用的主张,因车辆经维修完成后已经上路使用,即便合同履行存在服务标准的差别,事实上不能也不必要将车辆恢复至维修前原状,故鲁先生要求退回修理费用的主张,法院不复予以支持。汽修店向保险公司所作退款,未经鲁先生确认,与鲁先生无涉。据此,法院判决汽修店赔偿鲁先生3倍修车费36570元。 据11月19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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