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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9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勇(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805024215)
我行于2020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7472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20年6月4日我行给借款人王勇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470000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45年6月3日止。此笔借款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918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王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勇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20007472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1月1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吴荣(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09076071)
抵押人:冯晓平(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906036082)
我行于2015年4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荣,抵押人冯晓平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2049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5年5月11日我行给借款人吴荣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33年5月10日止。此笔借款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新证经字第672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吴荣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吴荣,抵押人冯晓平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5002049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1月1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者向龙(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701063839)
抵押人:马赛卖(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8907184046)
我行于2016年11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者向龙,抵押人马赛卖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4988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7年2月17日我行给借款人者向龙发放个人二手房农民安家贷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32年2月16日止。此笔借款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新乌证内字第542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者向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者向龙,抵押人马赛卖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6004988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1月1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吴雪(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412064222)
我行于2012年8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雪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0732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2年9月5日我行给借款人吴雪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30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7年9月4日止。此笔借款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新证经字第3129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吴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吴雪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2004073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1月19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201072223)
抵押人:郭庭财(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108031013)
我行于2018年2月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竟,抵押人郭庭财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482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8年3月1日我行给借款人张竟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149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48年2月29日止。此笔借款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新证经字第522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张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竟,抵押人郭庭财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8000482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相均(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6805110035)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玖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5058号]。截至2024年10月6日,李相均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捌佰柒拾陆元贰角陆分(小写:314876.26元)、利息壹万壹仟柒佰叁拾陆元肆角伍分(小写:11736.45元,含逾期利息11172.81元、复利304.60元、罚息259.04元),本息合计叁拾贰万陆仟陆佰壹拾贰元柒角壹分(小写:326612.71元)。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李相均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于本通知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秦海金(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02258814)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6年1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997号]。截至2024年10月6日,秦海金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陆万陆仟贰佰贰拾贰元玖角陆分(小写:366222.96元)、利息壹万柒仟陆佰肆拾陆元叁角贰分(小写:17646.32元,含逾期利息16811.63元、复利532.79元、罚息301.90元),本息合计叁拾捌万叁仟捌佰陆拾玖元贰角捌分(小写:383869.28元)。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秦海金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于本通知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梦思(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210226021)
借款人:刘新英(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809113265)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8年1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4183号]。截至2024年10月6日,王梦思、刘新英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叁万伍仟肆佰壹拾壹元陆角捌分(小写:435411.68元)、利息肆仟捌佰壹拾贰元捌角叁分(小写:4812.83元,含逾期利息4649.74元、复利70.67元、罚息92.42元),本息合计肆拾肆万零贰佰贰拾肆元伍角壹分(小写:440224.51元)。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王梦思、刘新英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坡坡(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012255319)
抵押人:刘瑶(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404270348)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8年4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叁万肆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536号]。截至2024年10月6日,张坡坡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零贰拾贰元壹角捌分(小写:240022.18元)、利息伍仟贰佰玖拾贰元零贰分(小写:5292.02元,含逾期利息5069.46元、复利92.52元、罚息130.04元),本息合计贰拾肆万伍仟叁佰壹拾肆元贰角(小写:245314.20元)。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张坡坡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郭福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408284718)
抵押人:张文芳(女,公民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107315467)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郭福强、抵押人张文芳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6323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89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郭福强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2年,由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0月1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18144.83元、利息0元,本息合计418144.8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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