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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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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怀拴(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03233718)

  抵押人:刘连梅(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04173745)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1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11544号]。截至2024年10月6日,张怀拴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捌佰伍拾叁元壹角陆分(小写:249853.16元)、利息柒仟贰佰陆拾柒元柒角叁分(小写:7267.73元,含逾期利息6619.46元、复利149.38元、罚息498.89元),本息合计贰拾伍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捌角玖分(小写:257120.89元)。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张怀拴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见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吐勒逊·阿布力孜(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505020093)

  抵押人:古丽斯坦·阿不力孜(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207020065)

  债务人、抵押人吐勒逊·阿布力孜、抵押人古丽斯坦·阿不力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3年4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62322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65100220230007197号《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535号。

  根据前述《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吐勒逊·阿布力孜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72个月,由吐勒逊·阿布力孜及古丽斯坦·阿不力孜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0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99338.46元、利息1531.47元,本息合计100869.93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刘立志(男,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411213015)

  债务人、抵押人刘立志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7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389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证经字第2348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立志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0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5008.37元、利息2684.60元,本息合计137692.9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叶尔肯台·哈迪肯(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7140093)

  债务人、抵押人叶尔肯台·哈迪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386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6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叶尔肯台·哈迪肯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0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07279.04元、利息24921.43元,本息合计632200.4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萨力(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8203111118)

  抵押人:西仁古丽·卡迪尔(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104160521)

  债务人、抵押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萨力、抵押人西仁古丽·卡迪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289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3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萨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0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67599.83元、利息5326.11元,本息合计372925.94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盛安(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8705070314)

  债务人、抵押人盛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5年7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5002597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049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盛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35509.59元、利息3452.48元,本息合计338962.07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通 知

  债务人、抵押人:吴永西(男,公民身份号码:622726199109291631)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吴永西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5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156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44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吴永西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4702.17元、利息1799.91元,本息合计476502.08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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