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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8
A+ | a核债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65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涛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涛于2016年5月31日签订了编号为2016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6190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2016新银房授字第811372006189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贷款人民币237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577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10月1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4 年10月25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5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68766.18元,利息人民币3692.88元,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32.4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照《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 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004113513)
我行于2022年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签订了6502012022000770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2年2月7日给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255000元,贷款期限为2022年2月7日起至2047年2月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4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22000770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207254535)
我行于2023年5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签订了6502012023007170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23年6月7日给借款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580000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6月7日起至2053年6月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10月9日作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04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克热木江·艾合买提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23007170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娜尔·吾守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911290026)
抵押人:阿不都热依木·巴哈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804135510)
保证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3年1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娜尔·吾守尔,抵押人阿不都热依木·巴哈提及保证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502012013000534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3年1月23日给借款人古丽娜尔·吾守尔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95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1月23日起至2033年1月22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新证经字第508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娜尔·吾守尔、抵押人阿不都热依木·巴哈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娜尔·吾守尔、抵押人阿不都热依木·巴哈提及保证人新疆绿环耀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3000534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苗桂源(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812307436)
我行于2018年9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苗桂源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6502012018003774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8年10月24日给借款人苗桂源发放个人一手房农民安家贷389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48年10月23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63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苗桂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苗桂源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8003774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汪新瑞(公民身份号码:620424197512145968)
我行于2014年3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汪新瑞及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502012014001901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4年4月1日给借款人汪新瑞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584000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起至2034年3月3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新证经字第13015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汪新瑞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汪新瑞及保证人新疆新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40019017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冬辉(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111234052)
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1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冬辉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6502012018000415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8年2月1日给借款人王冬辉发放个人一手房农民安家贷322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起至2038年1月31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149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冬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冬辉及保证人新疆华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8000415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苑红艳(公民身份号码:654021198110053748)
抵押人:刘峰(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7905303213)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7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苑红艳,抵押人刘峰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502012017004733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7年8月11日给借款人苑红艳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159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起至2037年8月10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2017)新证经字第14562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苑红艳、抵押人苑红艳、刘峰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苑红艳、抵押人刘峰及保证人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7004733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旭东(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9109191611)
保证人:乌鲁木齐金星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3年3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旭东及保证人乌鲁木齐金星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502012013002289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3年3月27日给借款人张旭东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439000元,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27日起至2043年3月26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新证经字第10934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张旭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旭东及保证人乌鲁木齐金星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3002289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赵英(公民身份号码:650205198503180323)
我行于2017年9月1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英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6502012017005739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据上述合同,2017年9月20日给借款人赵英发放个人一手房贷款83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7年9月20日起至2047年9月19日止。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新证经字第18891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赵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赵英及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6502012017005739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1月18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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