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帮教助试错少年迷途知返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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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刘晓雯

  “我们回访后了解到,小明(化名)如今在一家汽修店当学徒,状态很好,有信心有目标有动力。”11月1日,兵团第二师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说。

  小明今年17岁,9月20日是他人生的分水岭,这一天,乌鲁克垦区检察院给了他重启人生的机会。

  小明高中辍学后无所事事,结识一群社会闲散青年。为维持和这些人的关系,小明经常请客,高消费压得他喘不过气来。7月下旬的一个晚上,小明回家途中发现一家临街商铺的大门用铁链锁着,但门缝足以通过一个人。想到这儿,小明穿过门缝,潜入商铺拿走300余元现金。

  之后几天,小明又多次潜入该商铺盗取现金和香烟。其间,他发现另有其他两家商铺的门缝也能钻进去,遂采用同样方式盗窃。截至8月4日案发,小明先后9次窃取3家商铺现金及香烟,价值共计3672元。

  8月22日,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以小明涉嫌盗窃罪将案件移送乌鲁克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发现,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恰当,难点在于如何帮助小明重回正途。为此,检察官委托当地司法局对小明开展社会调查。结果显示,小明此前无犯罪前科和违法记录,因学习成绩不佳厌学,最终辍学,父母未引导他学习谋生技能,导致其结交不良青年。

  “小明的父母忙于工作疏于对孩子的管教,不了解孩子的交友情况和思想状况。我们认为小明犯罪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教育缺失。”承办检察官说。

  该院认为小明系未成年人,盗窃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在听取多方意见后,决定对小明不予起诉。9月20日,该院对小明宣告不起诉,同时小明的监护人、辩护人及案件侦查员依次对小明开展训诫。看到这么多人关心他的未来,小明当即表态:“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事情并未结束。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家庭教育缺失问题,乌鲁克垦区检察院向小明的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敦促他们履行监护职责。该院还联合当地妇联,对小明及其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小明的父母及时关注小明的身心变化,做到有效监护。

  拿着《督促监护令》,小明的父亲感叹道:“这次教训太大了,以后我一定多陪伴和关心孩子。”

  据悉,乌鲁克垦区检察院在办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时,坚持惩教结合,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我们希望通过深化多部门合作,倾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该院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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