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生碰撞 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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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又遇上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共享电单车驾驶人,一场风波由此引发。那么,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责任应该如何划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7月30日早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套牌轻便二轮摩托车的王丽在道路上行驶,突然遇到张娟驾驶共享电单车在前方左转弯,王丽立即向左变更车道避让,却在避让过程中撞上同向前方左侧车道由马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造成王丽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丽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过错严重、作用较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娟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后方来车,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过错轻微、作用较小,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马强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丽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35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去世。

  王丽家属将张娟、共享电单车公司及共享电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3311.67元,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共享电单车公司赔偿,不要求张娟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共享电单车公司辩称,其向消费者张娟提供的共享电单车是合格车辆,交通事故并非车辆质量引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的共享电单车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险,不足部分应由张娟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张娟驾驶的共享电单车没有与王丽发生碰撞,所以不应由共享电单车公司和张娟承担责任。受害人王丽存在多项交通违法行为,属保险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王丽应承担70%的责任,张娟应承担30%的责任。张娟驾驶的共享电单车,已经由共享电单车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王丽家属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按30%承担,保险不足部分及保险免赔部分,由张娟按30%承担赔偿责任。共享电单车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王丽家属自愿放弃对被告张娟的赔偿请求权,是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王丽家属403941.67元;驳回王丽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是否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主要考虑的因素,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承担赔偿责任考虑的首要因素。

  本案中,张娟在驾车行驶途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王丽摔倒受伤。虽然两人驾驶的车辆未发生碰撞,但王丽受伤与张娟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张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据10月31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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