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法庭进社区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文欣 麻再钰
“被告来了吗?请坐到被告席,庭审马上开始!”10月29日10时许,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南路街道同心社区居民宣讲站,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已就位,被告席却空无一人,旁听席上坐满了陆续赶来的社区居民。
“本案依法公开庭审,请被告坐到被告席。”审判员田小波催促道。片刻后,被告陈某从旁听席站了起来:“来了, 来了”。”
这时,旁听人员议论纷纷:“物业公司真把欠物业费的业主告到法院了呀!”“下一个被告可能就是我们。”
“现在开庭!”田小波敲击法槌宣布开庭,现场顿时安静下来。
原告物业公司陈述,陈某一共拖欠物业费6856元,工作人员多次追讨无果。
“小区物业费1.5元/平方米,有没有法律依据?小区的服务是否和这个收费标准匹配?我的房屋墙壁开裂,怎么处理?10年过去了,为什么还没给我办不动产权证?居民买水买电必须通过物业公司,有依据吗?”在被告陈述环节,陈某连续发问,表达对物业公司的不满。
见此情况,田小波提示:“法庭陈述环节,双方仅需陈述自己的诉求,其他内容到法庭调查、辩论环节再说。”
庭审继续,田小波归纳争议焦点,双方交换证据。
物业公司出具与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等证据。
旁听人员见状,面面相觑。田小波看出大家的疑惑,解释道:“前期物业合同虽然是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但对业主有效。”
在田小波的指导下,陈某认真阅读合同,表示认可合同的真实性,但他认为物业公司绿化、消防等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
“部分楼房因特殊原因没有完成消防验收,但被告所住楼房已完成验收……”在法庭辩论环节,物业公司代表正在发言时,一名旁听人员拿出手机准备拍摄。
田小波立即制止:“未经法庭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旁听人员如果有意见,可以在庭后与物业公司沟通。”
拍摄者放下手机,庭审继续。
虽然陈某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但并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在田小波询问后,陈某与物业公司均表示同意调解。
“现在休庭!”田小波敲响法槌。
庭已闭,人未散,田小波借机向大家普法:“物业服务有瑕疵,不是咱们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合理合法途径反馈意见……”
“你刚听法官说了吗,要有证据,要说到点子上。”释法结束后,几名旁听人员与陈某交流经验。
“法官,如果物业公司起诉我,我不出庭会怎样?”一名旁听人员咨询。田小波答复:“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此次庭审的社会效果和普法效果都达到了田小波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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