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任性脱管 男子被收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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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本报昭苏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杜胜儒)10月21日,昭苏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张某的缓刑执行部分。
2023年9月8日,昭苏县居民张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昭苏县司法局依法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其间,张某逃避监管,多次擅自离开辖区,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悔改之意。
今年10月10日,昭苏县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昭苏县法院提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同时将该建议抄送昭苏县人民检察院。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审理。
10月15日,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未向执行机关履行外出手续,擅自离开执行地多次,昭苏县司法局先后对其训诫1次、警告3次。10月21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张某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法官提醒
缓刑≠无刑,缓刑是给罪犯一个悔过、改正、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要坚决服从各项监管规定,切勿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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