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凭一纸合同索要欠款 证据不足遭驳回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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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伽师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米热班·图尔迪)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2023年8月,伽师县居民帕某与买某签订西梅买卖合同,买某向帕某支付4万元后,拖欠剩余的2万元货款。帕某多次索要未果,将买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帕某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中,帕某没有提供送货单、收货单、转账记录等其他重要证据,只凭一份合同,法院无法作出判决。据此,法院驳回了帕某的诉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醒

  “谁主张 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举证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在交易时应保留好收据、欠条、送货单、收货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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