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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31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强萍(女,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10215642X)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强萍、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10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20013388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51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强萍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伍万陆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0月1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0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20769.88元、利息人民币2172.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22942.5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3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薛晓丽(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8509051529)
债务人、抵押人薛晓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8年7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8003325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40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薛晓丽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64891.34元、利息人民币27531.6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92422.9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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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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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杨馥瑕(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6197903120028)
债务人、抵押人:张佳(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809141817)
债务人、抵押人杨馥瑕、张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6004291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12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杨馥瑕、张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玖拾壹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99962.99元、利息人民币26043.9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26006.9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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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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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王成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301023217)
债务人、抵押人王成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9年7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9003397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18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成刚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捌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9133.49元、利息人民币17977.8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7111.3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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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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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李雪平(男,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9702090617)
债务人、抵押人李雪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0年6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20009359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9359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43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雪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捌万贰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44262.36元、利息人民币15099.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59361.48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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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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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张兴建(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9404031050)
债务人、抵押人张兴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8年6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18003085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3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兴建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04363.25元、利息人民币16648.5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21011.8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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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杜米吉提·阿布杜艾尼(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6199312232214)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杜米吉提·阿布杜艾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2年2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6502012022001276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65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不杜米吉提·阿布杜艾尼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76883.36元、利息人民币10849.6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87733.0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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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马旭光(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604292014)
债务人、抵押人马旭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8年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6502012018000865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4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马旭光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24651.11元、利息人民币3792.0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28443.1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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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赵规化(男,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406113736)
债务人、抵押人赵规化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7年11月2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6502012017006327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257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赵规化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69395.03元、利息人民币4392.7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73787.7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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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邵俊(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905281622)
债务人、抵押人邵俊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13年11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65020120130054576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3829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邵俊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佰零玖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8月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9月25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05141.79元、利息人民币24250.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29392.2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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