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绿水,白草红叶黄花 ——元曲与元朝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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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画家赵孟頫绘制的《鹊华秋色图》(局部)。
元朝在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上,有一些独特做法。作为一代文学的典范,元曲在语言上传承了唐诗、宋词,但在内容与表达上又有显著的变化,其中有大量反映山水草木方面的内容,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元朝对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孤村落日残霞,轻烟老树寒鸦,一点飞鸿影下。青山绿水,白草红叶黄花。 ——白朴《天净沙·秋》
元曲以“天净沙”写景,似乎成为一时风气。马致远因《天净沙·秋思》被誉为“秋思之祖”。白朴与关汉卿、马致远、郑光祖并称“元曲四大家”,其曲绮丽婉约,这首小令通过撷取12种景物,描绘出一幅景色从萧瑟、寂寥到明朗、清丽的秋景图。
蒙古族作为游牧民族,深知草原在生存中的重要意义,对草原生态资源的保护极为重视。为了缓解草场的压力,“牧民把所有草场划分成一个圆周,每年都按照这个圆周运动,每个季节都是在前一年同样的土地上逐畜群而行”。利用季节的差异,合理地保护草地,最大限度地获取牧草,在此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独特的草原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元朝建立之初,以习惯法“约孙”约束人们的行为,严禁挖地、锄地、破坏草原植被,严禁放火烧荒。《大札撒》即《成吉思汗法典》,是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草原和建国初期颁布的一系列敕令、向臣民发出的训言以及部分习惯法构成的第一部蒙古成文法典。《大札撒》内容繁杂,刑罚严酷,其中有大量关于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法律条文,如“禁草生而镬地”,即禁止以耕作方式锄地,破坏草原植被。规定:“禁遗火而燎荒,违者诛其家。”对失火烧毁草场的,要诛其全家。据《元史·刑法志·禁令》记载:“诸煎盐草地,辄纵野火延烧者,杖八十七。”
元朝建立后,进一步明确各级官吏巡禁野火的法律责任。据《大元通制条格·杂令·野火》记载,大德六年(1302年)八月,中书省刑部经批准发布:“煎办之原,灶草为先。所以蒙朝廷累降圣旨,委自管民正官专一关防禁治,无令野火烧燃。”“每年八月尽间,于煎盐灶草周围依例宽治火道,及令运司提调场官人等时复巡历草场。如有野火生发,随即举申理问。”“……不将灶草搬运到灶,或已到灶,并火道已里胤火烧燃,场官、灶户赔偿当罪。”
云来山更佳,云去山如画。山因云晦明,云共山高下。倚杖立云沙,回首看山家。 ——节选自张养浩《双调·雁儿落带得胜令》
张养浩,曾任监察御史,因批评时政被免职,散曲多写归隐生活,怀古和写景之作也很有特色。这首曲是作者隐居历城时所作,描写了云与山的相互映衬,云山缥缈的优美景色。
忽必烈继位后,注重改变多年战争带来的耕地荒芜、林木毁损、环境破坏,鼓励种植林木,恢复农业生产。至元七年(1270年)二月立司农司,以“劝课农桑,兴举水利,凡滋养栽种者,皆附而行焉”。并颁农桑之制十四条,据《元史·食货志》记载:“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还教导农民“趁时栽种”。据《元典章·户部卷·劝课》记载,朝廷要求地方“趁时多广开耕布种,开植桑枣树木。”“不数年功效昭著,野无旷土,栽植之利遍天下”。
据《元史·世祖本纪》记载,大司农司上诸路“植桑枣诸树二千二百五十二万七千七百余株”。在推行种植经济林木之外,还要求在道路两侧种植树木美化环境。至元九年(1272年)二月,忽必烈颁布《道路栽植榆柳槐树》诏书:“自大都随路州县城郭周围并河渠两岸、急递铺道店侧畔,各随地宜,官民栽植榆、柳、槐树,令本处正官提点本地分人护长成树。”“春首栽植,务要生成。”地方官不仅负责栽植树木,还要负责树木成活。《马可波罗游记》也记载:“大汗曾命人在使臣及他人所经过一切要道上种植大树,各树相距二三步,俾此种道旁皆有密接之极大树木,远处可以望见。俾行人日夜不至迷途。”
元朝一方面鼓励种植经济林木,一方面严格律令,对砍伐、毁坏林木的行为加以处罚。《道路栽植榆柳槐树》诏曰:“仍禁约蒙古、汉军、探马赤、权势诸色人等,不得纵头匹咽咬,亦不得非理斫伐。违者并仰各路达鲁花赤、管民官依例治罪。”
忙拈鹊画弓,急取雕翎箭,端直了燕尾鹓,搭上虎筋弦,秋月弓圆,箭发如飞电。觑高低无侧偏,正中宾鸿,落在蒹葭不见。 ——节选自乔吉《南吕·梁州第七·射雁》
乔吉的这篇散曲是一幅金秋射雁图,描写猎手“慢卷”“迎头”“仰面”,动作极为传神。看到天上飞雁后,“忙拈”“急取”“端直”“搭上”四个连续动作,写出了射雁者的眼疾手快,箭疾如电,正中鸿雁,跌落在芦苇中。
元朝人认为“万物有灵”,对于动物特别是野生动物的保护极为重视,从猎捕工具到猎捕时禁都有严格规定,不得滥杀马牛羊,甚至对病死的牛马也要检查。据《元史·刑法志·禁令》记载:“诸打猎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监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元朝还明文规定:“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
中统二年(1261年),忽必烈下旨:“凡耕佃备战,负重致远,军民所需,牛马为本。往往公私宰杀,以充庖厨货之物,良可惜也。今后官府上下、公私饮食宴会并屠肆之家,并不得宰杀牛马,如有违犯者,决杖一百。”元朝禁止捕猎怀胎母兽及幼仔,据《元史·世祖本纪》记载,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忽必烈下诏:“禁畏吾地禽兽孕孳时畋猎。”还规定:“禁休杀母羊。”据《元典章·刑部·禁屠杀》记载,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忽必烈颁旨:“休杀羊羔儿吃,杀来的人根底打一十七下……”
元朝施行“取有时”的围猎政策,即春夏不围猎,《大札撒》要求:“从冬初头一场大雪始,到来年春牧草泛青时,是围猎季节。”据《大元通制条格》记载,至元三十年(1293年)规定:“九月、十月、十一月这三个月围场者,除这三个月外休围场者。”
元朝还对一些特殊鸟类加以保护,如《大元通制条格·杂律》记载,至元五年(1268年)忽必烈下旨:“有海青呵,休教货卖。”海青即海东青,学名矛隼,一种中型猛禽。元大德三年(1299年)七月,为了消灭蝗虫,还就“禁捕秃鹙”下旨——将保护益鸟与治理蝗虫结合,体现了治理生态环境的智慧。皇庆元年(1312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旨:“迤南天鹅、鹚、鸦、鷤、雁、鸭等,依在先例禁了,休教打捕……”雁、鸭可以打捕,对天鹅等珍稀鸟类明令禁捕。元朝还施行放生政策,元英宗硕德八剌至治三年(1323年)曾一次放生十万只“笼禽”。据《元史·英宗本纪》记载:“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敕放笼禽十万,令有司偿其直。”
元朝虽对禁捕有严格规定,但弛禁有节,遇自然灾害时,放宽对相关地区的禁猎,忽必烈曾三次下诏“弛禁”,“惟勿杀孕兽”。元成宗铁穆耳也推行过“驰禁”政策,据《元史·成宗本纪》记载:“辛卯,夜地震,平阳、太原尤甚,村堡移徙,地裂成渠,人民压死不可胜计,遣使分道赈济,仍免太原、平阳差税,山场河泊听民采捕。”放松对“渔猎”的管制,多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的救助措施。
据《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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