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后,原告才发现告错人 法院:败诉后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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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陈旭
近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让胡某莫名其妙成了被告,直到存款账户被冻结,他才发现自己摊上了一起“乌龙”官司。
黄某是一家建材店负责人,因材料费纠纷,将胡某起诉至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北屯人民法庭。承办法官多次按照黄某提供的地址找寻胡某,可均以失败告终。之后,黄某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胡某名下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北屯人民法庭依法冻结了胡某的存款。
10月14日,胡某找到法官,称其根本不认识黄某,也从未在他经营的建材店买过门窗之类的材料。
为弄清楚事实,法官通知黄某到庭。见面后,胡某当即质问黄某:“我们并不认识,为什么要冻结我的存款?你严重侵害了我的权益,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
黄某一脸懵,他不能确定眼前的胡某是不是欠材料款的“胡某”,于是当着大家的面核对起相关证据。
经核对,黄某发现账目上虽然有胡某的名字、公民身份号码及欠款数额,但电话号码、微信聊天记录、家庭住址等信息均与眼前的胡某对不上。胡某这才想起,他的身份证丢过。
黄某猜测,实际欠款人可能冒用胡某身份证在其店里购买材料并赊账,因为忙碌和疏忽,自己没有仔细核对“胡某”身份信息。
误会解除,黄某申请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待证据充足再起诉。胡某表示不追究黄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条件中对被告身份的要求是“有明确的被告”。何为“明确”?北屯人民法庭法官张静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原告若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作为被告,会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原告在起诉被告时,一方面要核对当事人的姓名和照片,做到人证合一,另一方面要树立证据意识,尤其是自然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时,至少要采取某种方式保留对方身份信息,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或起诉不能的后果。那么,被告错一方的权利该如何保障呢?张静说,民事错诉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如果因为原告告错人的行为造成被告错一方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被告错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和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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