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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8
A+ | a债务核实函
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勇、鲁凌、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州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于2019年9月2日与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乌行(2019)(众亿支行)流贷字第2019082800000004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勇、鲁凌签订合同编号为乌行(2019)(众亿支行)最高额质押字第2019082800000021的《最高额质押合同》、与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乌行(2019)(众亿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19082800000025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州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乌行(2019)(众亿支行)最高额抵押字第2019090200000053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贵方于2019年9月2日共同出具《借据》,以上四份合同及《借据》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319号]。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借款壹亿贰仟陆佰捌拾万元整(小写:126,800,00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9月2日至2022年8月31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5.89%,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为了担保还款信誉,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勇、鲁凌用持有的麦趣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州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用自有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各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履行债务且担保人未承担担保责任,则你们均同意我处签发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借款到期当日(2022年8月31日),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与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勇、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州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签订《展期合同》(两份),将上述《借款合同(流动资金)》项下未清偿借款本金合计壹亿零柒佰万元(小写:107,000,000.00元)的借款期限延展至2024年2月29日。
2024年2月28日,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整体受让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
现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并于2024年9月24日向我处作出如下陈述:
一、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已于2019年9月12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整,于2019年9月17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26,794,385.90元,合计发放借款本金126,794,385.90元。
二、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20年6月29日清偿借款本金1,561.64元、于2020年7月28日清偿借款本金998,438.36元、于2021年12月26日清偿借款本金1420万元、于2022年3月17日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22年8月31日清偿借款本金1,594,385.90元。展期期限内,借款人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4日和2023年4月20日合计清偿了200万元的借款本金,并将借款利息支付至2023年6月20日,此后,再未履行其他还款义务。
三、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众亿支行向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勇、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州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债务人及担保人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635号]。
四、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现要求借款人立即履行还款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上述各担保人按约承担担保责任。
现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事项如下:
一、被申请执行人:
(1)借款人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出质人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勇、鲁凌;
(3)抵押人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州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执行标的:
(1)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亿零伍佰万圆整(小写:105,000,000.00元);
(2)借款期限内(自2023年6月21日至2024年2月29日)应付未付利息合计人民币肆佰叁拾陆万叁仟伍佰零捌元叁角叁分(小写:4,363,508.33元)。
(3)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共计92天)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1,580,483.33元;
计算方式:105,000,000.00元×5.89%/360×92天=1,580,483.33元;
(4)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止(共计91天)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1,563,304.17元;
计算方式:105,000,000.00元*5.89%/360*91天=1,563,304.17元;
(5)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共计71天)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1,219,720.83元;
计算方式:105,000,000.00元*5.89%/360*71天=1,219,720.83元;
综上,以上截至借款到期日2024年2月29日应付未付利息合计:4,363,508.33元。
(三)应付未付利息产生的复利合计人民币贰拾万伍仟陆佰玖拾元零叁分(小写:205,690.03元)。
(1)自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共计92天)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1,580,483.33元,该部分利息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产生的复利利息94,641.98元。
计算方式:1,580,483.33元×5.89%/360×366天=94,641.98元
(2)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共计91天)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1,563,304.17元,该部分利息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9月20日产生的复利利息70,337.83元。
计算方式:1,563,304.17元×5.89%/360×275天=70,337.83元
(3)自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2月29日(共计71天)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1,219,720.83元,该部分利息自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产生的复利利息40,710.22元。
计算方式:1,219,720.83元×5.89%/360×204天=40,710.22元
综上,以上截至2024年9月20日应付未付利息产生的复利利息合计205,690.03元。
(4)借款到期后,即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产生的逾期利息(5.89%*150%=8.835%)合计人民币伍佰贰拾伍万陆仟捌佰贰拾伍元(小写:5,256,825.00元)。
计算方式:105,000,000.00元×8.835%/360×204天=5,256,825.00元
计算周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共计204天
(5)承担自2024年9月21日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余额为准按8.835%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6)承担自2024年9月21日至应付未付借款利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拖欠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余额为准按5.89%的比例产生的复利利息;
以上(1)至(6)项所列的执行标的计算依据:(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319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7)律师费叁拾伍万元整(小写:350,000.00元)。
(8)因签发执行证书产生的公证费用。
三、责任范围:
(1)被申请执行人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人,对上述执行标的承担清偿责任;
(2)被申请执行人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勇、鲁凌作为出质人以其质押物对上述执行标的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即申请执行人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被申请执行人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州嘉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各自提供的抵押物对上述执行标的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申请执行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现我处就债务的履行情况、执行标的、数额等向你们各方进行核实、告知。如你们各方对于债权人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主张持有任何异议,应在10日内向我处一次性全部提出并提交充分的书面证据材料,否则我处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特此函告。
联系人:徐新红 13325582356;
赵宁13639920752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邮政编号:830002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飞,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706175526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李晓光,男,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7709283912
保证人:新疆北控新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92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55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4年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7月8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7月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494667.9元、利息及罚息293890.36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524048.2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7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8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508024810)
保证人:光正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1月1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54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万元,期限为20年。债务人自2023年1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4年7月8日已连续7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7月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93793.8元、利息及罚息2552.29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96346.0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7月9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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