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出意外,损失谁来赔偿?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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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魏继茹

  9月10日,精河县居民张某在家中待客,邀请邻居李某、王某帮忙。其间,王某不慎启动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站在车前的李某避让时受伤,张某、王某将其送医。

  经检查,李某的胳膊和腿不同程度受伤,住院治疗7天。出院后,李某按照医嘱休息了两周。待伤势好转,李某向王某和张某索要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元。张某认为,李某的伤是王某导致的,应由王某赔偿。王某认为,意外是他给张某义务帮忙时发生的,张某应承担责任。3人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10月8日,李某将王某、张某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考虑到王某是义务帮工,李某决定不追究王某的责任,张某向李某赔偿1万元,纠纷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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