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因举证不力被判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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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去世后,儿子想取出存折内的存款,却被银行告知存款早已被人从异地取出,银行应该为此承担责任吗?近日,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1998年7月,温某某在长春市某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并存入5万元交给父亲使用。2016年,温某某的父亲病故,3年后,温某某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了这本存折。

  2019年8月,温某某带着存折到某银行取款,被告知存折已销户,存款也被取走。温某某手中的存折原件显示:1998年7月30日存入5万元,之后再无任何取款记录。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庭审阶段,某银行提交了一份代存取清单,证明案涉存折于1998年8月1日发生一笔异地取款交易,支出金额49990元,余额10元。

  然而,温某某提出疑问,他认为该证据为机打清单,存在造假或操作错误的可能性。温某某强调,他在此期间没有取款行为,而根据银行规定,异地取款必须有手写记录并加盖经办工作人员名章,提供取款人签字的凭证,明确在哪家银行柜台办理。

  此外,温某某还询问了某银行关于存折原始档案的情况,某银行回应称,档案没有主动销毁,因记录为异地取款,现无法找到取款记录,且由于5万元标的较小,无法进行全国查询,暂时不能提供原始凭证。

  法院认为,温某某提供案涉存折能够证明其于1998年7月30日在某银行存入5万元活期存款,银行虽辩称该存款已于1998年8月1日被异地取款49990元,但未能提供取款原始凭证,仅提供银行内部代存取清单不足以证明取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温某某要求某银行为其支取存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计算,应以5万元为基数,自1998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活期利息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某银行给付温某某活期存款5万元及利息。某银行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10月13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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