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金融贷款转贷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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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

  于某与董某系朋友,董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于某借款1万元。于某在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向某金融机构贷款1万元后转借给董某,双方以书面借款合同形式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满后,董某仅向于某还款8000元。多次索要剩余借款无果,于某将董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董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元及约定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出借的1万元系金融贷款,并非自有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无效,不予支持于某主张的利息;董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法院判决董某向于某返还2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10月16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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