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系列报道④ 母亲住养老院欠费 谁签合同谁支付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宋薇薇 赵鹏
乌鲁木齐市民谢某入住养老院多年,至2023年搬离前,拖欠养老院费用9万余元。这笔钱由谁出?她的4个子女为此起了争执。
2007年,谢某因病失去行动能力。大女儿刘娟(化名)综合考虑后,将母亲送进乌市某养老院。刘娟与养老院签订《养老协议书》,明确养老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费用等细节。
此后,谢某一直住在养老院。2020年1月起,刘娟再未向养老院支付过费用。直到2023年1月谢某搬离养老院,共拖欠养老院费用9万余元。
多方沟通无果后,2023年底,养老院将谢某的4个子女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4人付清拖欠的费用。
庭审中,刘娟认可拖欠养老院9万余元费用,但她提出,4人都有赡养母亲的义务,应共同承担这笔费用。其他3人认为本案并非赡养纠纷,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查明,谢某的丈夫去世后,留下的不动产和厂房均由刘娟掌管,4个子女曾约定,母亲所占不动产和厂房50%的份额归刘娟,但她要承担照顾和赡养母亲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仅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娟是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人,故法院判决刘娟支付拖欠养老院的费用。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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