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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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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毛瑞雪(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9112040565)
保证人:新疆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营业部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6602012016003651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7887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9.2万元,期限为30年(2017年3月14日至2047年3月13日)。债务人自2022年9月起连续出现贷款本息逾期,截至2024年4月,已连续20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4年4月2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627490.03元、逾期利息49230.58元,贷款本息合计676720.6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4月24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魏立成: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10000元,并于2019年2月12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11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4年9月24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39期且累计逾期42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90613.77元,利息73028.91元,本息合计463642.68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葛亚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202100021)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4年4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葛亚男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4002387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至2044年5月14日,贷款金额捌拾捌万元整(88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4年7月7日出具了(2014)新证经字第147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葛亚男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葛亚男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4002387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0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立志(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411213015)
我行于2013年7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立志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389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11日至2033年7月10日,贷款金额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17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2348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刘立志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立志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30043891《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10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萨力(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8203111118)
抵押人:西仁古丽·卡迪尔(公民身份号码:652924199104160521)
我行于2021年4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萨力,抵押人西仁古丽·卡迪尔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289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5月1日至2041年4月30日,贷款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5月20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萨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麦提图尔荪·麦麦提萨力、抵押人西仁古丽·卡迪尔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10032894《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10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吐勒逊·阿布力孜(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505020093)
抵押人:古丽斯坦·阿不力孜(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207020065)
我行于2023年4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吐勒逊·阿布力孜,抵押人古丽斯坦·阿不力孜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62322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65100220230007197的《抵押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4月28日至2029年4月1日,贷款金额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此《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5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吐勒逊·阿布力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吐勒逊·阿布力孜、抵押人古丽斯坦·阿不力孜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30062322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10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叶尔肯台·哈迪肯(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7140093)
我行于2021年4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叶尔肯台·哈迪肯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386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41年4月13日,贷款金额陆拾伍万元整(65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2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叶尔肯台·哈迪肯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叶尔肯台·哈迪肯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10033866《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10月1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赞梅(公民身份号码:622125197711150024)
我行于2020年11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赞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6935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5日至2040年11月24日,贷款金额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72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赞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赞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0013693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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