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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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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彭新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6809012810)、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4月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2229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2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彭新建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16000元(陆拾壹万陆仟)及利息,贷款期限192个月,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38年4月1止,由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56604.53元(伍拾伍万陆仟陆佰零肆元伍角叁分)、利息3565元(叁仟陆佰伍拾陆元整),本息合计560260.53元(伍拾陆万零贰佰陆拾元伍角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志乾(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306247216 通讯地址:乌市喀什东路瑞祥小区19-2-601)

  债务人、抵押人:贾素玲(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311217265 通讯地址:乌市喀什东路瑞祥小区19-2-601)

  债务人、抵押人李志乾(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306247216)、贾素玲(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311217265)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1年11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3636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7月24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16551.15元、利息4734.66元、罚息140.26元,合计221426.07元(大写:贰拾贰万壹仟肆佰贰拾陆元零柒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石建明(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608181515 通讯地址:乌市克拉玛依东路金阳小区)

  债务人、抵押人:袁丽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11197486 通讯地址:乌市克拉玛依东路金阳小区)

  债务人、抵押人石建明(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608181515)、袁丽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611197486)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2年12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1197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6月11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03804.96元、利息14278.91元、罚息127.50元,合计218211.37元(大写:贰拾壹万捌仟贰佰壹拾壹元叁角柒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方焱:

  你于2020年4月28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期限120个月,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各方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0)新昌庭州证经字第623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称,截止到2024年6月21日,你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偿还贷款本息,该行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

  1.到期本金47916.20元;2.违约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27970.72元;3.违约未到期本金227750.78元;4.执行公证费:500.00元;5.自2024年6月2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6.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处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9252,联系人:徐美萌。如你没有异议,或未向本处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我处将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陶春荣、李传志:

  你们于2013年6月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28万元整,期限为120个月,你们各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各方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昌州证经第3496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称,截止到2024年6月21日,你们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偿还贷款本息,该行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

  1.到期本金12746.23元;2.违约利息1626.25元;3.执行公证费:500.00元;4.自2024年6月22日至贷款结清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

  如你们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本处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237007,联系人:朱广迪。如你们没有异议,或未向本处提交书面异议材料,我处将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周佳(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04230281 通讯地址:乌市沙区西北路887号naga尚院A1108号)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周佳(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204230281)及保证人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7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及回购协议》,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152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6月11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41542.79元、利息1660.26元、罚息0元,合计243203.05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贰佰零叁元零伍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朱鹏飞(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9004083810 通讯地址:乌市天山区青海寺巷3-4-501)

  债务人、抵押人朱鹏飞(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9004083810)与贷款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1年5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及《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字第27721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6月11日,尚欠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借款本金39179.68元、利息633.75元、罚息63.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9876.65元(大写:叁万玖仟捌佰柒拾陆元陆角伍分)。

  现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李天军;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艰凤(女,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611238887)

  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王艰凤及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6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707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7077-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39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王艰凤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0年,由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青年路支行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15272.90元、利息人民币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15272.9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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