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身边的安全隐患”系列报道③ 卫生间台阶“长高”1厘米 客户摔残谁担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4

A+  |  a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煜森 赵鹏

  现实生活中,台阶随处可见,可如果台阶设计不合规,群众踩踏时可能发生意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2023年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民贾某前往某体检中心体检。其间,他在卫生间采集尿样时不慎滑倒,腰部跌在台阶上,致使腰3椎体骨折,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贾某认为,该体检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清理卫生间地面积水,且卫生间台阶的高度超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将该体检中心起诉至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体检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标准》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米,踏步高度应介于0.1米至0.15米之间。通过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案发地点的丈量照片,可以证实,该体检中心厕位台阶的踏步高度达0.16米,超出《标准》规定0.01米。

  承办法官向该体检中心负责人释法,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贾某的损失。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体检中心给付贾某经济赔偿7.7万余元。

  提醒

  台阶过高或过低、坡度过大或过小都会增加群众上下台阶时的不稳定性,容易发生受伤事故。为保障大家的安全,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在设计民用建筑时,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台阶的稳固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对于已经存在安全隐患的台阶,应及时修复整改,避免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