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1
A+ | a核实债务通知
韩海萍(女,622826198410201309)、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09726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97268-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8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韩海萍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壹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50年6月21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9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944081.28元(玖拾肆万肆仟零捌拾壹元贰角捌分)、利息3855元(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本息合计947936.28元(玖拾肆万柒仟玖佰叁拾陆元贰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成(男,642223199707202210)、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0587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5878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5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马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7000元(伍拾陆万柒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50年7月22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36562.44元(伍拾叁万陆仟伍佰陆拾贰元肆角肆分)、利息1877.97元(壹仟捌佰柒拾柒元玖角柒分),本息合计538440.41元(伍拾叁万捌仟肆佰肆拾元肆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潘怀均(男,612429198106110176)、陈世霞(女,612429198409080189)、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9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0852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8522-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64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潘怀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5000元(柒拾万零伍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50年9月2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68683.65元(陆拾陆万捌仟陆佰捌拾叁元陆角伍分)、利息4676.82元(肆仟陆佰柒拾陆元捌角贰分),本息合计673360.47元(陆拾柒万叁仟叁佰陆拾元肆角柒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1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乐(女,652925199509121025)、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0年11月1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020120200138924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0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王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0元(陆拾叁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50年12月7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由保证人长期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4年8月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600077.97元(陆拾万零柒拾柒元玖角柒分)、利息2100.27元(贰仟壹佰元贰角柒分),本息合计602178.24元(陆拾万零贰仟壹佰柒拾捌元贰角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5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公证处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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