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沙风军,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310200035
保证人:金雪莲,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712152425
保证人:王天霞,女,1960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007200067
保证人:靳铁军,男,1957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5702023037
保证人:王笠薪,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6608220039
保证人: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俊义)
保证人:新疆穆沙西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风军)
贷款银行(债权人)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分别与借款人沙风军于2023 年 7 月 31 日订立了编号:乌行(2023)(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借字第2023072800005043号的《借款合同(流动资金)》,与保证人金雪莲、王天霞、靳铁军、王笠薪、新疆穆沙西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沙风军、新疆羚羊建筑装饰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俊义于2023 年 7 月 31 日订立了编号:乌行(2023)(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保证字第2023072800000051号的《保证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539号。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叁佰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沙风军应按合同约定向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截至2024年8月2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044589.59元,利息人民币104556.82元,共计欠款人民币3149146.41元,以及自2024年8月28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王岩,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900528555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支行于2019年5月1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553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王岩已连续2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7月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35036.18元,利息88607.1元,罚息10114.47元,本息合计933757.7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吕江飞,男,1994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408023537
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支行于2018年7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41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吕江飞已连续2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7月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20771.93元,利息33880.36元,罚息3123.01元,本息合计457775.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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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郑翔,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8407280011
保证人:绿地集团乌鲁木齐安宁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594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郑翔已连续1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7月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925268.94元,利息129363.93元,罚息11523.63元,本息合计2066156.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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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徐志海,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80518291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475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徐志海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7月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7165.29元,利息14113.18元,罚息875.22元,本息合计522153.6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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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谢一凡,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9305300031
保证人:杨淑芳,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6808310027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于2018年9月11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386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谢一凡已连续3期累计1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4年7月3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48521.17元、利息 6104.29元、罚息130.57元,本息合计 854756.0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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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10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郭福强(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408284718)
抵押人:张文芳(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107315467)
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4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郭福强、抵押人张文芳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6323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4月26日至2043年4月25日,贷款金额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元整(RMB455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5月6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8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郭福强、抵押人张文芳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连续逾期3期以上),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郭福强、抵押人张文芳及保证人新疆绿美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36323《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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