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09
A+ | a核实债务通知
白永禄(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609657X):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12月2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0014441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白永禄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万元(肆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2月3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1月起已逾期154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6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6月2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75930.55元(叁拾柒万伍仟玖佰叁拾元伍角伍分)、利息6879.48元(陆仟捌佰柒拾玖元肆角捌分),本息合计382810.03元(叁拾捌万贰仟捌佰壹拾元零叁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6月2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力木·阿卜杜热西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9501012316)、阿卜杜热西提·热杰普(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7002032313)、萨日古丽·麦海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7505012322)、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7年3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7001435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9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阿力木·阿卜杜热西提,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热西提·热杰普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万元(肆拾壹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0年,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37年3月13日止,由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1月起已逾期172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6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6月2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21076.23元(叁拾贰万壹仟零柒拾陆元贰角叁分)、利息7140.49元(柒仟壹佰肆拾元肆角玖分),本息合计328216.72元(叁拾贰万捌仟贰佰壹拾陆元柒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6月2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黄勇(男,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7810050034)、罗美宏(女,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7906300022):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9005197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11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黄勇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7万元(壹佰零柒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36个月,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7年12月24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4年3月起已逾期130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6月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6月29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998482.75元(玖拾玖万捌仟肆佰捌拾贰元柒角伍分)、利息14724.36元(壹万肆仟柒佰贰拾肆元叁角陆分),本息合计1013207.11元(壹佰零壹万叁仟贰佰零柒元壹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6月29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沙拉依丁·依马木艾山(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9803130818):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于2023年6月26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23007900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沙拉依丁·依马木艾山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万元(伍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53年7月1日止。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自2023年12月起已逾期218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7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7月8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8642.20元(伍拾捌万陆仟陆佰肆拾贰元贰角)、利息15918.08元(壹万伍仟玖佰壹拾捌元零捌分),本息合计602560.28元(陆拾万零贰仟伍佰陆拾元贰角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应付费用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白杨(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8410124711)
债务人、抵押人:李海峰(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904242326)
保证人:新疆一龙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白杨、李海峰,保证人新疆一龙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710177258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406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8月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027481.31元、利息42315.09元、罚息1023.25元、复息1258.84元,合计1072078.49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何保(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01201516)
债务人、抵押人:张娟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08231022)
债务人、抵押人何保、张娟娟与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gd201809228342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37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8月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35334.86元、利息6672.59元、罚息346.35元、复息233.18元,合计142586.98元。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罗俊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405121618)
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罗俊伟及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 gd201808168104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280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止到2024年8月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514059.94元、利息16620.89元、罚息779.64元、复息400.13元,合计531860.6元。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1、13899975717李天军;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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