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妇离婚获5万元补偿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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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冶文贵
结婚十几载,也当了十几年家庭主妇,离婚时夫妻名下财产竟无分文,女子要净身出户吗?日前,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男方向女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
2008年9月24日,马某伟与马某红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两个女儿。200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马某红辞去工作,承担起照顾老人和孩子的重任。
2023年,夫妻俩感情亮起红灯,双方到霍城垦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后和好。今年3月,马某红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诉求外,还要求马某伟支付其家务补偿款20万元。
这次法院支持了马某红离婚的诉求,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马某伟称名下无财产可分。法院调查后确认两人名下确实无任何财产,他们居住的房屋、马某伟营运的车辆全部在其父母名下,夫妻俩的日常开销也是由男方父母“批准”后给钱。
考虑到马某红婚后多年的付出以及马某伟的经济状况,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各养育一个孩子,马某伟向马某红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款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这是该院首次以判决形式要求男方为女方支付家务补偿款。承办法官表示,婚姻家庭中,夫妻一方为照顾家人投入的大量时间、精力,会限制、牺牲自己的发展机会,而受益的是另一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付出较多的一方理应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但这种补偿,不能简单将家务劳动按照市场价值折算,而是应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家务劳动时间、投入的精力、家庭经济、当地生活水平情况等多种因素。”承办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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