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免责协议 快递公司也要照价赔偿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5

A+  |  a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

  邮寄物品时,快递公司与顾客签了免责协议就一定免责吗?那可不一定!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某在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经营某项目。今年5月,他在乌尔禾区某商行购买2台电视机,每台6999元。后因业务需要,杨某打算将2台电视机分别运往北京和安徽。

  杨某与某快递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并支付托运费及包装费共计2050元。

  不料 ,某快递公司将2台电视机重新打包后,均送到安徽省,签收人打开快递发现多了1台电视机。

  杨某得知此事后联系某快递公司,该公司将其中1台电视机重新运往北京。北京的签收人收到快递时,发现电视机已损坏。

  与某快递公司协商赔偿未果,杨某将某快递公司起诉至乌尔禾区法院,要求某快递公司以事发时该电视的市场价格赔偿损失5399元。

  某快递公司却持不同意见,称根据该快递公司的标准协议“在收件时因不能对二手电子产品的整体外观情况进行检查,在快递到件且外包装无损的前提下,因二手电子产品出现表面痕迹、磕损、功能损坏或功能异常等问题的,某快递无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委托某快递公司运送电视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某快递公司提出的“免责协议”,法院认为,只有当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承运人不仅要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事实,还要证明这些事实与货物毁损、灭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免责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电视机在运送过程中被拆开2次。某快递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这些事实与货物的损坏无关,即某快递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因此,某快递公司应对杨某托运货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按照市场价格赔偿杨某5399元。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