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5年都没装上充电桩 法院:物业公司应予配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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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毛凯

  新能源汽车因其“绿色低碳”和节能经济,备受车主喜爱,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配套设施。早在5年前,乌鲁木齐市民王某就购买了新能源汽车,5年来他一直跟小区物业公司沟通,始终没拿到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多次投诉无果后,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2019年10月,王某购买了一辆纯电动汽车,为了方便充电,他计划在其位于小区地下车库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于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却被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

  从2019年至今,王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均遭到拒绝。每次充电都要去集中充电桩排队,王某觉得十分不便,今年5月,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乌市沙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同意他在本人车位安装充电桩,并出具许可证明。

  物业公司认为,对车位进行改造安装充电桩,改变车位原有规划的使用功能,必须经业主委员会讨论同意;而且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存在火险安全隐患;此外,小区已经统一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可以满足王某的使用需求,如若业主都要求在自己的车位安装充电桩,势必会增加物业公司的管理难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该小区某车位的产权人,有权在其车位上安装与电动汽车配套的充电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履行物业合同义务,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至于判断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是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而非物业公司。

  因此,物业公司不能以拒绝业主安装充电桩为借口逃避管理义务,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当行为、现象时,应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利予以纠正、制止,不应以此为由对抗王某的合法权利,相关权益人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有关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该案主审法官说。

  7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为王某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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