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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4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谢建军(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6405102118)
抵押人:唐泉清(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6206052162)
我行于2012年6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谢建军,抵押人唐泉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3475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6月28日起至2032年6月27日止,贷款金额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7月11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236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谢建军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谢建军,抵押人唐泉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3475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杨佳悦(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309180043)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8年1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佳悦及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0065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起至2038年1月3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壹万元整(31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9月21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7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杨佳悦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杨佳悦及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0065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袁振飞(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01110451X)
抵押人:胡林(公民身份号码:413028198112280564)
我行于2013年3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袁振飞,抵押人胡林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2490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3月27日起至2033年3月26日止,贷款金额贰拾捌万捌仟元整(288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3年3月27日出具了(2013)新乌证内字第4544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袁振飞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袁振飞,抵押人胡林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249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怀拴(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03233718)
抵押人:刘连梅(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04173745)
我行于2017年12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怀拴,抵押人刘连梅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6602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3日起至2028年4月2日止,贷款金额肆拾玖万元整(49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8年4月3日出具了(2018)新乌证内字第1154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张怀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怀拴,抵押人刘连梅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6602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坡坡(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9012255319)
抵押人:刘瑶(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404270348)
我行于2018年4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坡坡,抵押人刘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259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4月23日起至2033年4月22日止,贷款金额叁拾叁万肆仟元整(334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8年4月23日出具了(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15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张坡坡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坡坡,抵押人刘瑶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8002259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张文(公民身份号码:421122199503056326)
我行于2017年4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2682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5月2日起至2047年5月1日止,贷款金额捌拾肆万元整(84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138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张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张文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2682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甄成(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602092011)
我行于2013年4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甄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296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5月6日起至2033年5月5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5月7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1523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甄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甄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3296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郑明强(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9008105319)
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7年2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郑明强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0940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7年2月22日起至2042年2月21日止,贷款金额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了(2017)新证经字第833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郑明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郑明强及保证人新疆名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7000940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周敏(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308056534)
抵押人:黄秀玲(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7902212927)
我行于2012年12月1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敏,抵押人黄秀玲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5113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32年12月19日止,贷款金额肆拾肆万元整(44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12月20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544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现借款人、抵押人周敏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周敏,抵押人黄秀玲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2005113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4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刘永清(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805043213)
抵押人:李利(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8002142520)
我行于2011年11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永清,抵押人李利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772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2011年11月23日我行给借款人刘永清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2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6年11月22日止。此笔借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米证字第009057号公证书,公证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现借款人刘永清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刘永清,抵押人李利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1000772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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