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3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宿宏祥:
你于2019年11月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贰拾万元整,期限15年,你们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9)新昌雪莲证经字第5293号]。截至2024年2月29日,你连续逾期21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根据上述合同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4年2月29日)
1.未偿还本金:壹拾柒万陆仟陆佰陆拾贰元捌角玖分;
2.利息:壹万伍仟玖佰玖拾捌元玖角柒分;
3.自2024年2月29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伍佰元整。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本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9252;联系人:杨婷。如你没有异议,我处将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9月23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永太:
你于2015年9月1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贰拾叁万元整,期限15年,你们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昌州证经字第4705号]。截至2023年10月31日,你连续逾期24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根据上述合同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3年10月31日)
1.借款本金:壹拾伍万捌仟贰佰捌拾伍元贰角肆分;
2.利息:壹万玖仟贰佰叁拾捌元贰角肆分;
3.自2023年11月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伍佰元整。
如你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本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9252;联系人:杨婷。如你没有异议,我处将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热扎克·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9302031296)
抵押人:哈尼克孜·阿巴拜克热(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902170046)
我行于2021年3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热扎克·热合曼,抵押人哈尼克孜·阿巴拜克热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1839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3月15日起至2046年3月14日止,贷款金额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3月24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52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热扎克·热合曼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热扎克·热合曼、抵押人哈尼克孜·阿巴拜克热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1001839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 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亚·阿不都热合曼(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007173044)
我行于2022年1月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力亚·阿不都热合曼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121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2年1月18日起至2047年1月17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了(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力亚·阿不都热合曼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力亚·阿不都热合曼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200012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加马丽·阿巴(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9309031142)
我行于2021年1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加马丽·阿巴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4760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2月4日起至2051年2月3日止,贷款金额伍拾捌万伍仟元整(585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1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加马丽·阿巴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加马丽·阿巴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1000476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卡迪(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7604251634)
我行于2020年4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卡迪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55868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5月14日起至2040年5月13日止,贷款金额肆拾肆万元整(44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6月2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7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卡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合麦提·卡迪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0005586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吉米拉·艾尔肯(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70627142X)
抵押人:赛依甫丁·库尔班(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005011414)
我行于2021年8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吉米拉·艾尔肯,抵押人赛依甫丁·库尔班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5899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起至2046年8月3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捌万伍仟元整(485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31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吉米拉·艾尔肯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吉米拉·艾尔肯、抵押人赛依甫丁·库尔班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1005899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古清龙(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412103035)
抵押人:杨风英(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610113023)
我行于2012年12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古清龙,抵押人杨风英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4596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10月31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4117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古清龙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古清龙、抵押人杨风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2004596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凯尤木·麦合木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840910423X)
我行于2020年11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凯尤木·麦合木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707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40年12月13日止,贷款金额叁拾捌万伍仟元整(385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2月22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2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凯尤木·麦合木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凯尤木·麦合木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0013707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廖伟鹏(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409044610)
保证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1年7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廖伟鹏及保证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463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起至2041年7月31日止,贷款金额肆拾肆万玖仟元整(449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1年8月1日出具了(2011)新证经字第2570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廖伟鹏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廖伟鹏及保证人新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52011000463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 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吕晓荣(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4030024)
我行于2010年11月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吕晓荣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0000123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0年11月10日至2033年11月9日,贷款金额叁拾陆万陆仟元整(366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0年11月10日出具了(2010)新证经字第406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吕晓荣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吕晓荣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52010000123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马立(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7907270011)
我行于2012年12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马立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2005065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8日至2032年12月17日,贷款金额肆拾壹万捌仟元整(418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2年12月21日出具了(2012)新证经字第4768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马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马立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2005065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吐尔逊·乌拉英(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908084032)
我行于2020年12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吐尔逊·乌拉英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312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至2051年1月31日,贷款金额陆拾万元整(60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2月7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88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吐尔逊·乌拉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买买提吐尔逊·乌拉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0014312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蒙佩文(公民身份号码:642224199103090218)
我行于2013年7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蒙佩文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590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8月1日至2033年7月31日,贷款金额肆拾玖万伍仟元整(495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272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蒙佩文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蒙佩文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3004590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秦海金(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402258814)
我行于2016年12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秦海金,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6007020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8日至2046年12月27日,贷款金额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8日出具了(2016)新乌证内字第4699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秦海金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秦海金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6007020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热阿孜汗·胡沙英(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403063128)
我行于2013年6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热阿孜汗·胡沙英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242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4日至2033年7月3日,贷款金额伍拾陆万元整(56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7月25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250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热阿孜汗·胡沙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热阿孜汗·胡沙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3004242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热沙来提·艾尔肯(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4184521)
抵押人:阿不拉江·买买提(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706174535)
我行于2020年9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热沙来提·艾尔肯,抵押人阿不拉江·买买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903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1日至2045年10月20日,贷款金额陆拾贰万元整(62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11月15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4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热沙来提·艾尔肯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热沙来提·艾尔肯、抵押人阿不拉江·买买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200119039《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萨力哈尔·哈山(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805103290)
我行于2011年10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萨力哈尔·哈山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6700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1年10月21日至2036年10月20日,贷款金额叁拾肆万玖仟元整(349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于2011年10月21日出具了(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1510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萨力哈尔·哈山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萨力哈尔·哈山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52011000670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王军辉(公民身份号码:654325199011070311)
我行于2018年5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王军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2775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8年6月20日至2048年6月19日,贷款金额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6月20日出具了(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4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王军辉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王军辉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8002775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魏杰(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9001050412)
我行于2013年5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魏杰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572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5月16日至2028年5月15日,贷款金额肆拾柒万元整(47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152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魏杰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魏杰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3003572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吾斯曼·吐尔得阿洪(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9203062019)
抵押人:吾热故丽·艾海提(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9205090688)
我行于2019年10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吾斯曼·吐尔得阿洪,抵押人吾热故丽·艾海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90043111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39年10月31日,贷款金额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9年11月25日出具了(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16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吾斯曼·吐尔得阿洪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向我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吾斯曼·吐尔得阿洪、抵押人吾热故丽·艾海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6502012019004311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9月23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