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未见过孩子 抚养费也不能免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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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冯建芸 李欢欢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只能随其中一方生活,倘若另一方的探望权没有得到保障,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近日,家住额敏县的魏某就因一直未见到女儿魏某某,拒付抚养费而被起诉。

  2012年,张某与魏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魏某某(2011年生)由张某抚养教育,魏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并承担一半的教育、医疗费用,直至魏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随后,张某带着魏某某离开了新疆,但魏某一直居住在额敏县。

  今年8月,张某作为魏某某的监护人,将魏某诉至额敏县人民法院,要求魏某支付拖欠12年的抚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共计8万余元。

  “我和父母去找过她们母女很多次,但都被张某拒之门外。”魏某解释,因一直没能见到孩子,他才不愿支付抚养费。

  对此,张某解释:“我是怕魏某和他爸妈以见孩子为由耽误孩子学习,加上我工作一直都很忙,远距离接送孩子不方便,所以才没让魏某和他爸妈探望孩子。”

  了解情况后,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是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的对孩子进行探望的权利。”法官首先向张某释法,她不让魏某见孩子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见张某低下头,法官又向魏某释法:“探望权的形成或消失不以抚养义务是否履行为前提,法律并未对支付抚养费附加任何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魏某同意支付12年的抚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共计8.7万元。张某也表示,以后会积极配合魏某探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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