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0
A+ | a债务核实通知
陈鹏举:
借款人、抵押人陈鹏举,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禹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9237126《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873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11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34期,截至2024年5月2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202650.9元,利息人民币19940.73元,罚息826.31元,复息1481.26元,合计人民币224899.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5月23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陈思思、陈汉君:
借款人、抵押人陈思思,共同还款人陈汉君,保证人新疆恒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长生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1096000500001《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7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9年8月23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捌拾柒万陆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10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21期,截至2024年7月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834123.11元,利息人民币68292.44 元,罚息1621.54元,复息4146.93元,合计人民币908184.0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3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段爱荣:
借款人、抵押人段爱荣,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禹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9267166《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873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9月3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10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21期,截至2024年7月2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06267.6元,利息人民币9959.8 元,罚息1763.4元,复息913.31元,合计人民币118904.11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3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郭倩、张艺博:
借款人、抵押人郭倩、张艺博,保证人新疆东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举东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8286981《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2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27期,截至2024年7月8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801673.49元,利息人民币85982.55元,罚息2934.7元,复息7447.37元,合计人民币898038.11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9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刘璐:
借款人、抵押人刘璐,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金禹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gd201708216959《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50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该笔贷款于2022年10月21日起,已累计逾期21期,截至2024年7月23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73617.99元,利息人民币16081.99 元,罚息1767.26元,复息1330.74元,合计人民币192797.9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7月24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0991-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阿哈力别克、加孜古丽:
你们于2013年8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壹拾伍万元整,期限15年,你们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昌州证经字第4855号]。截至2024年2月29日,你们连续逾期15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根据上述合同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4年2月29日)
1.未偿还本金:柒万贰仟壹佰伍拾柒元捌角;
2.利息:伍仟壹佰零壹元捌角;
3.自2024年2月29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伍佰元整。
如你们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本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9252;联系人:杨婷。如你们没有异议,我处将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债务核实通知
盖尼沙木、阿卜力米提·胡达拜尔迪:
你们于2020年11月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申请贷款叁拾陆万元整,期限25年,你们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我处申请办理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我处依法受理了你们的申请,并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20)新昌庭州证经字第3559号]。截至2023年10月31日,你们连续逾期13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根据上述合同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的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向本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3年10月31日)
1.借款本金:叁拾肆万柒仟壹佰玖拾玖元贰角叁分;
2.利息:壹万玖仟捌佰陆拾伍元玖角叁分;
3.自2023年11月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伍佰元整。
如你们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异议,并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本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2339252;联系人:杨婷。如你们没有异议,我处将依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9月20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