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点细心 少一分危险 莫让车门变“命门”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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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李娜

  9月6日,四川成都一名骑友因遭遇网约车“开门杀”而受伤。事后,网约车及乘客一走了之,气愤之下这名骑友将事件曝光,引发关注。

  “开门杀”即车辆停下后,驾乘人员开门时未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造成碰撞,严重的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下车开车门的动作看似简单,可如果驾乘人员有所疏忽,就可能酿成事故。

  关键词:开门杀

  案例

  8月2日9时35分,蒋某驾驶私家车沿乌鲁木齐市西环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小区路段后停车,后排右侧乘车人开车门时,未能注意前方驶来的电动车,碰撞瞬间发生,电动车驾驶人艾某摔倒在地。

  8月4日17时许,张某驾驶小客车在乌市长江路一小区门前停车场内停车,副驾驶位上的乘车人开门时,将骑着电动车的石某撞倒在地。

  8月16日15时30分,出租车驾驶人王某将乘客送至乌市钱塘江路一小区,乘客从右侧开门时,导致骑电动车的麦某摔伤。

  据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沙依巴克区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杨少鹏介绍,他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每个月都会遇到几起“开门杀”引发的事故。

  端端说

  “开门杀”导致的事故时有发生,那么此类交通事故该由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因此,无论下车开门还是车辆一直开门停放,因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通常要承担全部责任。驾驶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驾驶人是否担责要看其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违规停车等过错行为。如果驾驶人存在过错,应当视过错程度与乘客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如果驾驶人不存在过错,则乘客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开门杀”造成对方受伤,需要承担对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前、后车轮右侧紧靠道路边缘线(侧石、道牙)不得超过0.3米,同时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如何避免“开门杀”

  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时紧靠道路边缘线,提醒乘车人注意车辆周围情况,除了驾驶人外,乘车人尽量从右侧下车。

  车上人员谨记两种开门法,“荷氏开门法”:驾驶人开车门时用离车门较远的手开门,这样会“强迫”自己有一个转体动作,以便更好地观察后方情况。“两段式开门法”:开门时不要一下全部打开,先推开一条缝,观察侧后方来车情况,确认安全后,再推开车门下车,这也能提醒过往人员:车门要开了,请注意。

  驾驶人应在停车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看清四周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无特殊情况,不建议后排乘客从左侧车门下车。

  骑车人在经过路旁停放的车辆特别是刚停下的车辆时,要注意减速慢行,保持与车辆的横向距离,防范车门突然打开。骑行时要走非机动车道,没有非机动车道时要靠道路右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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