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到庭?责任自负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周妤羲 章晓芳 发布时间:2024-09-10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2020年9月,何某某与某公司联系,要求其提供混凝土到何某某承包的工地,该公司供货后,由何某某的工地负责人章某某在供货单上签字,当该公司与何某某联系协商结算,何某某却拒不付款,故该公司将何某某与章某某起诉至麦盖提县人民法院,要求何某某与章某某支付混凝土款及利息。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章某某作为何某某的小工,结算收货等系履行职务行为。
该院多次与何某某联系协商处理本案,承办人向何某某进行普法宣传以及案情分析,最终何某某同意将混凝土款支付给该公司。同时,该公司收取款项后自愿撤诉。
法官说法
送达是指法院依据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即使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但故意逃避诉讼,不参与诉讼,最终也不影响承担责任,反而让自身陷入被动,极可能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因此切忌“掩耳盗铃”式回避问题,消极行使诉讼权利甚至放弃行使诉讼权利,终将自食恶果。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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