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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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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47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有军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4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有军、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610017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745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6月2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5189.81元;利息人民币15604.45元、罚息人民币679.6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7月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9月10日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以下房屋产权证由产权人登报声明遗失后,向我中心申请补发,我中心现向社会咨询异议,请在六个月内无异议的,将予以核发新的房屋产权证。

  房屋坐落:阿克苏地区库车县辛福路北侧,长安路西侧24幢4层1单元401室,产权人:包疆,房屋产权证号:00028195号,用途:住宅,结构:混合,建筑面积:122.93平方米,特此公告。

  库车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9月10日

  公 告

  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新疆巴州峰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北京时间)在本会仲裁庭由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公 告

  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新疆金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6时(北京时间)在本会仲裁庭由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公 告

  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新疆运瑞混凝土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2时(北京时间)在本会仲裁庭由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遗失公告

  1.温礼静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500381199310188429,发证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现声明作废。

  2.新疆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开具给买吾兰·库尔班尼亚孜(文澜府4号楼902室)的收据遗失,收据号为:3636075,开票时间为:2022年7月17日,金额为:一万元(壹万元),现声明作废。

  3.沙依巴克区五一路如意宾馆遗失卫生许可证,证号:沙卫公字(2024)第字2024-G006号,发证机关:沙依巴克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证日期:2024年1月8日,现声明作废。

  4.古丽克孜·努尔买买提遗失教师资格证,号码为20096509722000387,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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