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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6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50号
借款人(抵押人):胡小燕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高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胡小燕、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高明、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937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214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57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2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1635.66元;利息人民币4701.36元、罚息人民币146.4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7月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7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9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李奎(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112064013)
借款人:李树华(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001084090)
保证人:陈新连(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905214041)
保证人: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
借款人、抵押人李奎(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112064013)、借款人李树华(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7001084090)及保证人陈新连(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905214041)、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齐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2年10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4125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4年7月31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83708.48元,利息5818.7元,罚息826.8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90354.05元(大写:壹拾玖万零叁佰伍拾肆元零伍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或公司)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五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6日
公 告
新疆奥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你单位职工李新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我委已受理。因你单位无人签收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公告米劳人仲字[2024]第506号开庭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本公告期满后第11日下午北京时间16时,遇节假日顺延。如你单位届时30分钟内无人到庭,则按你单位缺席审理裁决。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
遗失公告
1.亚克甫·哈斯木遗失新Q70744车的加气证,证号QP新Q-2596507,现声明作废。
2.新疆云朵酒店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公章,章号:6502030018790,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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