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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贾建国(公民身份号码:622323198705230557)
债务人、抵押人贾建国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70001414号《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505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8月1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20654.27元,利息23236.93元,罚息409.75元,复息952.01元,合计445252.96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古再丽·依力哈木(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609224027)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顾益玮与(出典人、抵押人)古再丽·依力哈木于2024年5月2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4041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古再丽·依力哈木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整,期限为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8月19日,利率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古再丽·依力哈木名下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北一路136号住宅楼7栋1层3单元102[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2)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234747号]的房地产。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773号]。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古再丽·依力哈木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人古再丽·依力哈木未能按期偿还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4年8月21日,出典人、抵押人古再丽·依力哈木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利息1240元(利息计算方式:(200000元×0.3%)/30天×62天=124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21日),综合费用7026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200000元×1.7%)/30天×62天=7026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8月21日),合计人民币208266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发出此通知,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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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1-2824506、13325582356 徐新红;0991-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出典人、抵押人):哈丽丹·阿地力汗(公民身份号码:650204198906270028)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顾佳祥与(出典人、抵押人)哈丽丹·阿地力汗于2023年1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23005号的《典当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哈丽丹·阿地力汗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期限为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3月16日,月息0.3%,综合费率1.5%,合计费率1.8%,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抵押人哈丽丹·阿地力汗名下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186号彩云·名邸商住小区11号住宅楼3单元201[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2)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213626号]的房地产。出典人、抵押人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68号]。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哈丽丹·阿地力汗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人哈丽丹·阿地力汗未能按期偿还完毕以上《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4年8月16日,出典人、抵押人哈丽丹·阿地力汗尚欠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利息24800元(利息计算方式:(1000000元×0.3%)/30天×248天=24800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8月16日),综合费用124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方式:(1000000元×1.5%)/30天×248天=124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4年8月16日),合计人民币1148800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徐新红、工作人员赵宁向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及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未来则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担保责任的认可,我处将依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
0991-2824506、13325582356 徐新红;0991-2824506、13639920752 赵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樊宏伟,650102198203286535
债务人、抵押人樊宏伟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0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70000778号《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41083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8月1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242712.90元,利息15055.43元,罚息265.01元,复息739.37元,合计258772.71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胡良春(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605247910)、张霞(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604247329)
债务人、抵押人胡良春、张霞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3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90000115号《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诚信证内字第5225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8月1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413242.09元,利息5325.79元,罚息47.3元,复息37.86元,合计418653.04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霍丽军(公民身份号码:130481197708050611)
债务人、抵押人霍丽军与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146170001394号《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505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8月15日,债务人尚欠借款本金191558.84元,利息6269.30元,罚息809.13元,复息168.76元,合计198806.03元未偿还。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债务人、抵押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7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
0991-2355271、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355271、13999975789 王施磊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9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森(借款人、抵押人):
你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9月18日签订了编号:202101651010999001200001858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148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未还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至2024年7月16日仍欠本金人民币650890.73元、利息人民币6823.25元、罚息人民币20.04元、复利人民币43.51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
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5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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