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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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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65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春英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春英、保证人新疆华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29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85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95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1986.09元;利息人民币7236.13元、罚息人民币41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6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9月4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830002

  努尔曼姑丽·阿布都卡迪尔 (借款人、抵押人):

  您于2023年1月11日从我行借款 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 ,(合同编号为2471029700001)。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830003

  苏永强 (借款人、抵押人):

  您于2021 年 7月7 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 ,(合同编号为 1851007700001)。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830004

  王晓兰 (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

  您于2017 年 9月26 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合同编号为 gd201709227099)。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罗晨与你单位因工资拖欠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10点30分(北京时间)在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昌吉市天汇水电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刘建平与你单位因工资拖欠发的劳动争议一案,因与你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遇节假日延)。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号仲裁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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