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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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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巴音齐(公民身份号码:652829197110150052)

  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建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802433519

  你们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1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7398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8242号。

  根据以上合同,你们应自贷款发放后每月按约定日期向债权人偿还本息。截止到2024年7月24日你方共欠付债权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壹佰贰拾元捌角陆分(小写:138120.86元),利息人民币:伍仟玖佰叁拾壹元捌角玖分(小写:5931.89元),罚息人民币:壹仟肆佰壹拾叁元陆角叁分(小写:1413.63元),复利人民币:贰佰伍拾贰元肆角(小写:252.4元),应还款总金额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柒佰壹拾捌元柒角捌分(小写:145718.78元);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计收偿付自2024年7月2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嘉和本处工作人员杨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所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40号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嘉、杨丽

  电话:0991-3825466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62号

  借款人(抵押人):汤科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1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汤科、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2100411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1895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2年11月2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16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2259.56元;利息人民币13174.89元、罚息人民币523.0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6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9月4日

  新疆德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气体生产充装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我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德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气体生产充装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https://share.weiyun.com/IuvE95AQ。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刘汉燕;联系电话:0991-7653690。

  二、征求意见公众范围为铁门关市。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电子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0991-7653690,电子邮箱:2207802217@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至9月6日。

  新疆德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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