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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72号
借款人(抵押人):吴秀珍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吴秀珍、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82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01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8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30000元,期限20年。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0907.8元;利息人民币12192.64元、罚息人民币396.6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6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9月3日
公 告
(2024)新2328破1号
本院根据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8月14日裁定受理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木垒县金磊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和邮寄申报地址:乌鲁木齐市向水磨沟区红光山路2588号绿地商务中心101栋9层,联系人:徐律师,联系电话:15209944050)。你(或你单位)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4年9月18日16: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会时应提交法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3日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编号:20240830001
毛强 (借款人、抵押人):
您于 2021年11月 24 日从我行借款人民币伍拾柒万元整 ,(合同编号为 1936047800001)。现您因违反了合同第十条的规定,我行依据主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宣布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归还上述提前到期的债务,否则,我行将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我行的合法权益。特此通知。
联系人电话:0991-2378406、2378306
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日
新疆德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气体生产充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我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德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气体生产充装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内容如下:
一、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网络链接为https://share.weiyun.com/IuvE95AQ。
如需查阅纸质报告书,可联系刘汉燕;联系电话:0991-7653690。
二、征求意见公众范围为铁门关市。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为http://www.xjhbcy.cn/hbcyxh/xxgk/255400/hjyxpjgzcygs/284162/index.html。
四、公众可以通过下载并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至电子邮箱,或以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电话:0991-7653690,电子邮箱:2207802217@qq.com。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至9月6日。
新疆德元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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