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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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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及抵押人:李姣(女,65412519850703102X)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翟功亮(男,654023198407013272)

  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乐

  你们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于2021年4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2021年借字第12653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5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及抵押人李姣,共同债务人、抵押人翟功亮及保证人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十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期限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及抵押人、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8月1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及抵押人李姣自2023年7月起未按期还款,现已逾期389天。截止到2024年8月16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82748.66元、利息33047.54元,本息合计515796.20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8月17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李虎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马莹莹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6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9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968号

  借款人(抵押人):贾会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0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贾会华、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6006201310097313030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731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5月16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9235.5元;利息人民币9629.49元、罚息人民币362.9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6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9月3日

  遗失公告

  1.泽普县疆北公路旅客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新Q1189F汽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号:P780004065,现声明作废。

  2.叶城县天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遗失,章号:6531260003929,现声明作废。

  3.叶城县天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遗失,章号:6531260003930,现声明作废。

  4.巴楚县老邮局公租房7楼1单元403室阿布里孜·吐尔洪(6531301195811100057)押金发票丢失,票号NO:0001053101金额:1500元,现声明作废。

  5.季春雨遗失警官证,警官证号:6504156,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现声明作废。

  6.吴建伟遗失警官证,警官证号:6504116,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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