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强化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8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陈静)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王某、马某等人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一案,在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查,王某、马某等人在乌市达坂城区多次结伙探测古墓葬并实施盗掘,不仅对历史文化考古学的研究带来不可逆的损失,也对墓葬蕴含的科学价值和研究价值造成严重破坏,致使国家资产严重受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举证质证,从盗掘古墓葬行为的违法性、对历史和科学价值带来的损害后果等方面发表意见,充分阐述量刑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庭审过程规范严谨,公诉人论证严密、说理透彻,有力指控了被告人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
公益诉讼起诉人结合实际案情,分别从王某、马某等人盗掘古墓的次数,盗掘古墓行为的违法性,对古墓葬、文物的历史科学价值造成的损害等方面发表意见,要求王某、马某等人支付被盗挖区域回填修复费,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出庭作证的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专业人员说明被盗古墓葬的价值及损害结果鉴定的步骤、依据,阐明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合理性。
王某、马某等人均当庭认识到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意履行上述法律责任。该案未当庭宣判。
检察官提醒,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文化资源。盗掘古墓破坏墓葬的完整性,改变墓葬的原有保存环境,不仅损害墓葬后代的情感,还严重危害文物安全。盗掘古墓葬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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