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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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不可同时主张

  乌鲁木齐市穆某咨询:我与王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反悔或中途毁约,将承担违约责任;定金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向王某支付了定金。后来,王某反悔,我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吗?

  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所以,即使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亦不能同时适用。对方违约时,你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时,你可以请求对方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交通事故后车辆送修 代步方式要合理

  乌鲁木齐市徐某咨询:我的车被追尾,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在车辆维修期间,我上下班不方便,想租辆车开,租车的费用对方承担吗?我的车价值30万余元,我能不能租豪车?

  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乘坐公共交通、打车、租车等均是替代交通工具的方式,但“合理费用”才能获赔。首先,使用目的是出于日常代步需要,如用于上下班通勤、接送小孩、外出购物等。其次,选择替代交通工具的种类应当合理。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通常认为是合理的替代交通工具。再次,如维修时间较长,使用车辆需求较高,也可选择租赁车辆使用。但租赁车辆的目的是为了代步, 因此租赁的类型应当是普通轿车,高档轿车不符合合理要求。即使受损车辆是高档轿车,也不应以自己的车辆类型为参照标准,租赁车辆的类型应是普通轿车。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杨海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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