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处置被查封财产 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8
A+ | a本报鄯善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索丽霞)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私自将其变卖,要承担什么后果?近日,鄯善县一男子因擅自处置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1月7日,鄯善县人民法院向鄯善某有限公司、鄯善县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对鄯善某有限公司某选矿厂厂内的6000吨铁精粉进行查封,并张贴查封公告。
2021年1月至6月,鄯善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贾某在明知铁精粉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铁精粉销售一空,且未向法院报告。2021年6月,法院工作人员发现某选矿厂厂内已无铁精粉,遂以贾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贾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执行案件已履行完毕。
近日,鄯善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6000吨铁精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贾某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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